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罚〔2019〕36号)

  原标题: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罚〔2019〕36号)

  联系电线分,标准化质量计量认证监管股接到办公室转本股室的投诉电话,投诉内容为:投诉人张X双在驾驶云FQS

  XX6货车到杨广宏达冷库进行过磅,过磅时显示毛重1670Kg,卸货后空车过磅显示1180Kg,张X双觉得与本车的空车重量(1120Kg)不符,再次对空车进行了过磅,过磅显示重量为1120Kg,投诉人怀疑该冷库过磅秤计量不准确。2019年4月11日下午2点30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建伟、吴莲华、资伟对宏达冷库进行全方位检查,该冷库负责人李X实陪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冷库使用的过磅秤制造商是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型号:D2008电子称重仪,出厂编号:042517,生产日期2016年6月,无检定标识。现场有宏达冷库货物过磅单18本,每本50联,过磅日期2019年4月1日至4月11日,经询问该冷库负责人李X实,冷库过磅秤未进行过检定,冷库未办理过营业执照。为进一步调查清楚该冷库经营情况、冷库用过磅秤使用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李X实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通市监质强〔2019〕01号)、财物清单(通市监质强〔2019〕01号),并对宏达冷库使用的宏达冷库货物过磅单17本进行了扣留。2019年4月13日我局对李X实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过磅秤)及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当事人李X

  2019年4月15日,对当事人李X实和过磅房管理人员张X喜进行询问,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李X实已明确答复宏达冷库未办理营业执照,使用的过磅秤未经过检定。我局执法人员对扣留的17本宏达冷库货物过磅单进行统计并制作了宏达冷库过磅单统计表,据统计2019年4月1日至4月10日宏达冷库共计收取过磅费7641.00元,当事人李X实和过磅房管理人员张X喜已对统计表逐一进行了核对,已确认无误并签字。经查明,当事人李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当事人无照经营冷库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李

  X喜),证明李X实经营的宏达冷库未办理营业执照,冷库使用的过磅秤未进行检定。2.宏达冷库货物过磅单统计表、过磅单照片,证明

  2019年4月1日至4月10共计收取过磅费7641.00元。3、当事人李X实和过磅房管理人员张X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019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通市监听告字〔2019〕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

  》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过磅秤)以及无照经营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在用过磅秤进行周期检定并办理营业执照;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 (¥2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通海县支行银行(户名:通海县财政局,账号:0129,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西大街)。逾期不依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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