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反波胆淘金app官网入口: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计量器具未检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并处罚!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计量器具未检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并处罚!

来源:TG反波胆淘金app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1-21 06: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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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推送了一篇 市场监督管理局查粮食、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有留言问,这是市场监管的职能吗?今天又有一个类似案例:

  [另外,质量云今天的次条推送了相关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将粮食行政处罚权归集由有关部门集中行使]

  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粮食经营台账,不能提供对地磅、水分测定仪的检定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8日报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18日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9月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主要是做水稻、小麦的收购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当事人使用一台100吨地磅,一台50吨地磅,一台水分测定仪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上述器具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但当事人未定期对地磅、水分测定仪进行检定。

  当事人除提供2022年2月、3月间留有的粮食收购单据外,其他时间的收购情况由于无记录已无法计算,未建立包括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产地、品种、等级、收货年度、入库来源、储存和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的粮食经营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于2007年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主要收购小麦和水稻;2.当事人自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以来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3.当事人经营期间使用地磅、水分测定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但是未定期对上述器具进行检定;我局在询问时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本局于2022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机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当事人未定期对地磅、水分测定仪进行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提供证据,主动改正,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和第(三)项“(三)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机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依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规定,

  我局决定你收购点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立马停止使用,待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投诉举报处理 ┊价格监督管理篇2020┊投诉、赔偿篇2020┊特定种类设备篇2020┊特定种类设备篇2021┊食品安全篇2021┊广告法篇2021上┊质量法篇2021上 ┊ 质量法篇2021下 ┊ 广告法篇2021下

  过度包装┊强制性认证┊ 地理标志产品┊ 化肥不合格处罚┊ “芹菜案” ┊ 食品案件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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