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一笔货款难讨回 卖家持过磅单申述获支撑

  苍南新闻网3月9日音讯:买家欠最终一笔货款经屡次追讨仍不付出,男人郑某持过磅单向法院申述。近来,苍南法院一审支撑郑某的诉求,判定买家夫妻给付郑某货款39600元及利息。

  郑某,龙港人,现年60岁,终年批发布角料,灵溪人潘某是他的一个买家。这几年,潘某连续向他购买布角料,每次购买时都会将前次的货款结清。

  2013年5月8日,潘某向他购买布角料毛重7920公斤,单价每公斤5元,总计货款39600元。可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郑某发现潘某并没有持续向他买布角料,最终一次的货款也没有付出。郑某屡次上门追讨,潘某均推脱未予付出,连欠条也不打。无法之下,郑某想到了去法院告一告。上一年11月18日,郑某向苍南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潘某及其妻子李某一起归还货款39600元并付出利息。

  因为潘李两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法院对本案作了缺席审理。郑某提交了份过磅单以证明购货和结欠现实,上有布角料数量及价格,也有潘某的签名。经审查,合议庭以为,关于郑某提交的过磅单,潘李二人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异议和辩驳依据,视为抛弃质证权力,应承当对应晦气结果。过磅单来历及方法合法,待证现实与本案具有相关,予以承认。庭审还查明,潘某和李某,于1994年4月28日挂号成婚。

  合议庭以为,郑某与被告潘某之间的生意联系,虽未签定书面合同,但有潘某签字承认的电子过磅单为凭,两边的生意联系依法建立,应受法律保护。潘某结欠郑某货款39600元现实清楚,应予付出。本案债款构成于潘某与李某的老公妻子的联系存续期间,李某未提出该债款系潘某个人债款的抗辩和依据,本案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故该债款归于潘某、李某的夫妻一起债款,应由两人一起归还。

  但两边之间并未约好付款期限及利息核算方法,故郑某建议的利息丢失应当从申述之日起至判定确认实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核算。(通讯员 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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