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量高好评多?可能全是假的!搭建“汇聚”平台刷了近800万单多人获刑

  扬子晚报网4月8日讯(通讯员 陈进 陈怡 记者 万凌云)上网购平台买东西,人们都会看评价,但其中一些好评竟然也是虚假的。4月8日,镇江丹徒法院介绍了一起违法刷单案件,几名被告人共刷了近800万单好评。

  2020年8月,董某因疫情待在老家山西临汾,孙某向其发送了一个“刷单”代理网站,询问是否能做出来。董某认为网站内容较为简单,可以做。孙某随即让董某到上海聊一聊,并承诺每月工资10000元。

  面谈时,两人一拍即合,约定由董某技术入股,占比5%,参与分红。随后,董某耗时一个多月将“汇聚”刷单平台搭建完成,并在孙某的提议下,一起去到商户资源丰富的福建石狮租场地经营。

  2020年11月,孙某与徐某、王某、陈某商定合作经营刷单平台,徐某等三人负责出资和吸引商家入驻,孙某负责招募刷手和平台日常管理,董某负责平台的搭建和维护。

  2020年12月,董某开发的“汇聚”刷单平台正式上线运营。该平台由商家注册充值并发布刷单任务,刷手接单后按照要求下单指定商品,之后商家以发空包、礼品包等方式发货,刷手确认收货、给予好评,并将截图上传进行结算。刷单平台则依据商品价格和任务数量赚取一定差价。

  2022年7月,董某、孙某被镇江丹徒公安机关抓获,后徐某等三人分别投案自首。经审计,“汇聚”平台有效刷单量为7998313单,刷单总本金1391216512.97元,刷单总佣金82498262.5元。期间,孙某获利2399479元,徐某等三人各获利1866164元,董某每月工资由10000元涨至15000元,并获得分红355976元。

  “我跟着朋友做‘汇聚’平台,负责技术和网络,这样的平台是专门帮淘宝、拼多多、抖音、京东的商户刷单提升销量和好评的,我就职的单位没有具体名称,也没登记注册。”到案后,董某交代。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徐某、王某、陈某、董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不等刑罚。

  承办法官表示,搭建网站、沟通联系成本低,却能带来丰厚的收益,导致各类刷单平台迅速大量涌现。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商家想以较少花费获得商品优先推荐的需求,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招募人员搭建刷单平台,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好评帮助商家提升电商商品的销量和信誉,从中赚取佣金。

  “长此以往不仅严重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判断,也容易带来交易风险,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对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此,法官提醒店商商户,经营店铺时切勿投机取巧,须遵纪守法讲诚信,通过真正优质的商品获得消费者信任度和忠诚度。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很严重”。


上一篇: 浙江上线“e渠道” 完成新动力运作状况动态监测

下一篇: 全球最大起重机制造商20强发布:我国企业排名下降涌入全球舞台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