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遥控器搅扰电子秤施行欺诈 宝泉岭法院依法严判

  人勤春来早,春耕备耕忙。正在农人兄弟们勤劳播种时,不法分子竟将“黑手”伸向他们的血汗钱,运用遥控器搅扰电子秤欺诈玉米97.05吨,价值20万元。

  早在2018年,高某就曾伙同李某甲在某农场地电子秤中设备施行欺诈。

  2020年,被告人高某故技重施,在网上购买地中衡,伙同李某甲等人隐秘潜入某农场院内,将接纳设备地中衡电子秤接纳设备进行衔接。

  2020年9月27日开端,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某农场16队、24队、25队、26队收买玉米,并雇佣四辆大型货车运输玉米。李某甲与高某约好欺诈分红后,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在某农场收买粮食过程中,运用高某和李某甲事前设备好的地中衡电子秤遥控削减粮食分量数字,共欺诈栽培户10户,涉案欺诈总金额155259.68元。

  综上,高某、李某甲欺诈违法19起,欺诈208805元;李某乙参加欺诈违法15起,参加欺诈154439元。案发后,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已退缴涉案赃物,并被公安机关扣押。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现实、罪名等均无贰言,且认罪认罚。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高某、李某甲、李某乙构成欺诈罪且系共同违法。高某、李某甲在共同违法中起最大的效果,是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李某乙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是从犯,能够从轻处分。高某、李某甲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李某乙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乐意承受处分,对其能够从轻处分;退缴悉数赃物,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分;屡次欺诈,可酌情从重处分。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别离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不等刑期,并处五万元至二万元的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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