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别判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别判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别判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核检查。所涉鉴别判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不是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标准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该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7.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不是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检验判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9.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还有是不是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

  10.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不是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11.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12.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按期预交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法律后果,并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收费情况做监督。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能申请暂缓或减免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1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详细情况决定是不是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不是真的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别判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14.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任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本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完成本次司法鉴定活动,承诺如下:

  一、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检验确定,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

  二、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请托人提供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

  三、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可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各种情形。

  四、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不相关的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信息。

  五、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测验证、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谨慎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问题导致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六、按照规定期限和人民法院要求完成鉴定事项,如遇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本人已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给予的相应处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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