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地磅增重千吨欺诈83万余元欺诈罪怎么量刑?

  2010年1月,个别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以公司名义与山东某煤炭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向夏津县热电有限公司送煤的合同,并与王某某合伙运送煤炭。送完第一批煤炭之后,因觉得赔钱,二人遂预谋通过将遥控设备设备在电子磅秤上,以虚增煤炭分量的方法骗得煤款。因王某某老乡杜某某有遥控设备,李某某、王某某遂约杜某某等人一起作案。作案前,王某某指派杜某某等人趁天黑夜翻墙潜入夏津热电公司,在其电子磅台上设备遥控增重设备;李某某则与王某某租借煤场,在两周内会集贮存煤炭7253。392吨。2010年2月4日下午,三人集结很多翻斗车将贮存的煤炭连续向夏津热电公司运送,其间王某某、李某某担任组织装车、送煤,杜某某担任背地里操作遥控器使运送煤炭的车辆在过电子地磅时虚增分量。到次日清晨,三人连夜为夏津热电公司送煤累计299车,虚增煤炭分量共1381。48吨,价值83。57万元。后夏津热电公司接到告发并报警,三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某退交出了悉数赃物。另据查明,2009年5月15日,王某某因犯成心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通过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欺诈别人资产,其行为均构成欺诈罪,且欺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其间,被告人王某某系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依法应吊销缓刑,数罪并罚。

  2011年9月28日,法院一审判定吊销对被告人王某某原判刑罚中的缓刑部分,决议与欺诈罪并罚,履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欺诈罪判处同案被告人李某某、杜杜某某别离为有期徒刑十年、十年六个月,并别离处罚金50万元、20万元。

  2012年新批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则,嫌疑犯有权在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托付辩护人,需求提示的是,在侦办期间,托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能够拔打免费刑事法令咨询电话:,专业刑事律师为您供给服务!

  自诉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定前,自诉人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宽和记录在案,对自诉人请求撤诉的也予允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子再行申述。当然,自诉案子调停并不是有必要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挑选是否承受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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